2014-3-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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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2-28
2013-12-28
104.刑法第358条第一、二款【组织卖淫罪】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“情节严重”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⑴组织10人以上不满30人卖淫的;
⑵组织他人卖淫100次以上不满300次的;
⑶组织3名以上不满10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、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、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;
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。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⑴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;
⑵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;
⑶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、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、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;
⑷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