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业务概述
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、再担保机构,从事担保业务收入(不包括信用评级、咨询、培训等收入),3年内免征营业税。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,仍符合上述条件的,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。
二、法律依据
浙江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、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》(浙地税发〔2001〕160号)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发改委、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企业〔2006〕563号)
三、纳税人应提供主表、份数
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》(WS019),2份
四、纳税人应提供资料
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税名单的相关文件
五、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
当年年底前
六、税务机关承诺时限
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、填写内容准确、各项手续齐全,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,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七、工作标准和要求
(一)受理环节
1.查验资料
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。
2.审核
(1)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,检查资料是否齐全、印章是否齐全、填写是否完整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,复印件是否注明“与原件相符”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,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;
(2)纸质资料不齐全、填写内容不完整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;
(3)审核无误后,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信息录入《浙江地税信息系统》(2006版),打印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》(WS001)交纳税人;
3.转下一环节
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。
(二)后续环节
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,进行审核,主要审核以下内容:
1.案头审核
通过《浙江地税信息系统》(2006版)调阅以下信息:
(1)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
(2)税务登记信息
(3)纳税申报表信息
(4)财务报表信息
2.实地审核
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,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,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,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,制作调查报告。
通过以上审核,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,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,将签署意见的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》一份送达纳税人,相关资料归档。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形成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WS002)。纳税人按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》(WS001)中确定的日期,凭《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》(WS001)领取《减免税(费)批复》(WS020)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WS002),税务机关进行文书发放的销号处理。